材料①:甲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1日,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将该宗地交付甲公司占有;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材料②:同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方便通行;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材料③:2018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丙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但甲公司未依约定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某商业银行以获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材料④:2018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为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甲公司董事王某为该债务提供一般保证。曾为该2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3)根据材料③,关于甲公司、丙公司与招商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题目类型: 单选题

题目内容

材料①:甲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1日,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将该宗地交付甲公司占有;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材料②:同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方便通行;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材料③:2018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丙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但甲公司未依约定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某商业银行以获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材料④:2018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为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甲公司董事王某为该债务提供一般保证。曾为该2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3)根据材料③,关于甲公司、丙公司与招商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题目选项

A. 甲公司欠丙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已经消灭
B. 甲公司欠丙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C. 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D. 商业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E. 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抵销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消灭、抵押权的设立。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必须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给丙公司才导致债的消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就没有清偿成功。因此,甲公司欠丙公司的债务仍然存在。所以选项A错误。甲公司以自己享有权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甲公司是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因此,银行是依据甲公司的合法处分行为获得的抵押权,并非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抵押权。所以选项C、D错误。抵销是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冲抵,以相互消灭债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是一种代物清偿而非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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